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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城市道路开挖占用、城市桥梁、杆线、路灯等占用) |
当事人提出申请报行政审批大厅,行政审批大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处现场勘察,市政管理处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建设局,建设局加注审批意见后送审批大厅登记、收费、办理手续。 |
①书面申请;
②规划批文;
③产权单位意见(指占用、开挖产权不属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市政设施、道路);
④占用、开挖平面示意图;
⑤城市占道摊位、电话亭、报刊亭设置应报送街景效果图,经审批许可设置后应将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备案。 |
1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秦区委[2003]48号文。 |
①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以先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处,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③道路开挖占用、市政设施占用不得损坏其它市政设施、管线及其它单位、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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