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建制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制镇房屋所有权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建制镇(玉泉镇除外)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人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各建制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镇政府建设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区建设局审批;各镇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所有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公告;
(三)审批;
(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由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有效证件。
第十条 总登记是指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所有权登记。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所有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前公告,其内容为: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共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登记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三)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件;
(四)“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五)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原件;
(六)房屋平面图。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所有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所有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改建、翻建的应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
(三)更名的需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更名文件;
(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所有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所有人应当提交下更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灭失、注销情况说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4)法人资格证和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证件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当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一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按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交契税。
登记费的收缴标准由秦州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更换。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做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所有权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2倍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所有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以所有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按照所有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房屋所有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秦州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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